一般条款
ALPYN electronics GmbH是一家电子元件经销商。
这些通用销售条款和条件(GTC)适用于所有ALPYN electronics GmbH(卖方)接受的所有订单,且适用于其交予买方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如果这些GTC不包含适用条款,则应当另外适用《奥地利电气电子工业交货通用条款和条件》(AEEI)和奥地利法律。买方承认并同意,在所有由买方提交的任何订单或其他文件中所阐述的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为此被卖方拒绝,并由GTC替代并管辖所有方面。买方对货物和服务的接受,构成对GTC的最终接受。
合同订立、成本估算和交货范围
卖方的报价,除非另有说明,可随时更改。卖方的所有报盘和项目文件应当被视为卖方的财产,没有卖方的同意,不得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在卖方请求时,这些文件应被尽快返还给卖方。
卖方所提交的任何成本估算,应当没有法律约束力。成本估算应当收费,除非卖方受委托提供本文件中所列的所有服务。
在卖方发放一个订单确认或把所订货物交货给买方之前,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合同不应当订立。只有书面的订单确认才对交货范围有权威。
如果产品具有同样功能,而且经买方批准,卖方可能修改经过确认的订单。
卖方应当有资格部分交货,也有资格按照比被订购产品数量多10%或少10%的数量来交货,同时也要考虑装满制造商特定的包装单元。
卖方应当有资格根据自己选择,仅按担保货款或预付款,接受或执行订单。
获得所有必要的进出口执照,保证合规其他法律要求,是买方或作为买方代理的运输公司的责任。
买方应当为合规《欧盟使用限制规定2002/95/EC》之货物的购买订单上的标示和识别,包括合规的零件号、日期代码,或有害物质("RoHs")的其他此类标记,或其他环境法律和规定的标记,全权负责。卖方应当无需询问此类零件是否与要求合规,即可交付所订零件。
关税和支付条款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仓库交货价格全部为欧元,不包括增值税、运输费、保险、安装、委托、顾问、培训和应用支持。所有价格均为固定价格。买方购买的合同范围之外的服务,应当要求额外的合理考虑。
卖方应当有资格根据上涨的工资费用、劳工费用、和材料价格(也包括在从第三方进口原材料或元件时所遭遇的货币波动)调整约定价格。
买方应当为适当的、对环境无害的废物处理负责。如果回收另外指派给了卖方,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当有资格给与合适的考虑。
费用清单日期后30日内应付全款。只有通过明确的书面协议才可给予折扣。
买方不应当有资格以任何原因拒绝支付。如果出现支付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有资格,在不损害进一步损害赔偿主张的情况下,收取每年10%的拖欠款利息,以及所有导致提前判决的事务和法律之外收债的费用。
如果买方支付违约,卖方保留仅按预付款交货或退出合同的权力。
买方没有资格进行抵消反诉,除非这些反诉是依法所指派,或被卖方明确书面承认。
所有权的保留
卖方保持对已交货货物的所有权,直至购买价格全款付清。
在(按照条款4.1的)已交货的货物进一步加工成为另外产品的情况下,卖方和买方应当共同拥有加工中产生的价值分成比率。如果货物是同非卖方所有的其他货物一同加工或混合,卖方和买方依然应当共同拥有加工中产生的价值分成比率。
买方不应当有资格向第三方转售(在4.1条款所定义的)此类货物,除非卖方已经 (i)及时接到关于第三方的名称和地址的通知,和(ii)明确书面表示同意此类转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的购买价格主张应当(以抵押品形式)分配给卖方。买方应当有义务在其商业账簿和费用清单中给与相应的提及。
如果买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特别是有支付违约的行为,则卖方在设定合理的截止日期后,应当有资格要求退还货物和退出合同。如果卖方主张保留所有权,卖方不应当自动退出合同,除非卖方明确表示退出合同。
如果破产程序已经启动,或(根据4.1条款)交付的货物被法庭或第三方扣押,买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卖方,
卖方应当有资格不受任何限制地转售预留的货物。在此类转售中获得的所有收益,卖方扣除10%的手续费后,都应当存入买方的帐户。
交货时间
只有在被卖方确认的情况下,交货日期才有约束力。如果由于卖方自身以外的原因,例如来自买方的信息丢失或不符合合同、自然事件、瘟疫、事故、运营中断、劳资纠纷、工作阻力或相关雇员的或退休、延迟交货、有缺陷交货和官方措施,造成了交货的阻碍,所有交货日期都应当适当地后延。
交货的延迟,不赋予买方不设定合理截止日期就退出合同的资格。此类合同退出必须以挂号邮件通知。退出合同的权力仅适用于出现交货延迟的买方订单。在此情况下,买方没有资格主张任何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
买方知道如果货物短缺,制造商将供应被削减配额的货物,对此卖方没有任何影响力。卖方必须把被削减配额的货物转给买方;买方应当因此没有任何主张的权力,特别是损害赔偿主张。
如果双方同意根据买方通知交货,订购的货物应当在买方通知所提供的日期后的陆(6)个月内,但不晚于下单后的拾贰(12)个月内交货,除非另有约定。
履行、风险转移和产品验收
买方有义务按照订单验收卖方所交货物。
交货条款为“工厂交货”(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除非另有约定,利益和风险应当在离开卖家仓库时转交给买方。
产品验收违约
如果买方产品验收产品违约时间超过两周(例如,拒绝验收产品、预付款违约),并且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不消除引起延误的障碍,卖方可以处理此类产品。
如果买方出现产品验收违约,卖方应当有资格存储此类产品,并向买方按更新后的标准收取仓储费。
卖方 (i) 为已交货的产品和已实施的服务要求支付的权力,和 (ii) 在给与一个合理的宽限期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力,应当不受影响。
如果卖方(正当地)退出合同,卖方应当有资格得到(占订单价值)40%的违约金(总额)。买方无论发生何种违约,都应当有义务支付此违约金。卖家没有义务证明实际的损害。
保证
买方有义务检查已交货货物,并就任何缺陷书面通知卖方。如果买方在交货10个工作日内后没能就任何缺陷通知卖方,交货应当被视为符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买家将丧失任何保证、损害赔偿和缺陷主张。
保证期应当为从风险转移之日后的十二 (12) 个月。另外,制造商的保证条件应当适用,卖方对此条件应当应要求提供。奥地利民法典(ABGB)的推定规则被排除。买方必须在交货后立即证明产品有缺陷。
卖方不应当对由于自然磨损、不可抗力、不适当处理和使用、买方和第三方的干预、过度使用、在“制造商产品介绍”范围之外对产品进行操作和不合适操作材料或极端环境影响所造成的缺陷承担任何责任或保证。
如果买方与双方约定的支付条款合规,卖方应当补救保证条款规定范围内的任何产品缺陷。卖家应当根据自己选择,或者在其自己或买方的经营处所改善(修理),或者是在其自己或买方的经营处所替换(买方有义务提供其工作处所的自由访问权),以补救任何缺陷。被替换的零件为卖方所有的财产。此类补救并不延长保证期。
如果卖方不能够补救缺陷,卖方有资格更换缺陷产品或降低价格。排除在保证的权利方面的进一步主张。特别地,买家不应当退出合同,或主张对间接损害的赔偿。
仅在卖家提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产品方可以退回给卖家。
如果买家的缺陷通知被证明不正确,买家应当补偿卖家确定无缺陷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由买家或第三方遭受的修理或缺陷清除费用,不应当由卖家补偿。
ABGB(奥地利民法典)的933 b节不应当适用。
责任
卖方应当仅在经证实的意图、重大过失和在法规条款的范围之内的情况下,对在PHG应用范围之外的损坏赔偿负有责任。卖方的任何轻微过失责任、间接和金钱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由第三方针对买家提出的主张所导致的损害赔偿,应当被排除。
任何损害赔偿,都应当在买家知道损害和造成损害方后的六个月内,在法庭提出主张。所有在此期间未提出的主张都应当过期。
无论出于何样的法律原因,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责任的最大数量上限为1,000,000(一百万)美元。
卖方的安装指南、错误安装或委托,以及不适当的维护或自然磨损。
如果买方有资格由保险公司赔偿,买方应当有义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仅对保险公司主张的、由买家遭受的任何金钱利益损失负有责任(例如保险费)。
所有由卖家发出的建议,包括解决方案的建议、产品提议或产品信息的“传播/转码”,由卖方尽其所知并极其谨慎提供。此类建议为免费,不构成卖方和买方(建议的接收方)之间合同的一部分。至于由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和解决方案是否适用于买方的应用,为买方单独决定。可以按照制造商信息,参考产品规格。
出口控制
买方对合规出口规定和获得任何出口所需执照全权负责。
模板、表单等等
在模板、表单、工具、机械设备等方面(”设备“)的支出,需在开具费用清单时立即支付。无论使用设备制造的是什么产品, 在费用清单支付之后,设备依然是承包商的财产。
如果在设备最后一次使用后的一年之内没有进一步的订单,卖方,或者制造商,视情况而定,应当有资格不受限制地处理设备。
知识产权、保密
计划、草图、成本估算和所有其他由卖方提供或贡献的材料,应当被视为卖方的知识产权。
所有(根据12.1条款)的材料的使用 - 或其零件的使用 - 如果在其预期范围之外使用,例如转移、复制、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应当需要卖方的明确同意。
买家对其基于同卖方生意关系中所接收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的责任。保密责任应当在生意关系终止以后3年内继续适用。
可分割性条款
GTC中个别条款的无效,不应当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此类无效的个别条款,应当被尽量接近于其经济目的的有效和可实施条款所替代。
数据保护
买家对任何公司数据的电子记录和处理,表示明确同意。此类同意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废除。
信用评估
买家明确同意,其数据将为信用评估的目的而被传输给奥地利债权人保护协会。卖家有资格在检查买家的信用情况以后,拒绝接受订单。
适用法律和管辖地
履行地为Salzburg。
买卖双方的整个法律关系仅适用奥地利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条款,以及奥地利法律的冲突法规定,不应当适用。
管辖地应当为卖家的注册办事处所在地。然而,卖家可能根据自己选择,在买家经营地点的法庭采取行动。